巩固拓展脱贫成果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巩固拓展脱贫成果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彭静委员:加强法治建设 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时间:2022-05-07 16:57:30来源:《中国乡村振兴杂志》2022年第6期作者:本刊记者 高永伟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乡村建设。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带来了关于加强乡村法治建设方面的提案。作为法律从业人员,彭静调研发现,法治乡村建设还面临诸多短板和不足,她建议,从完善村(居)法律顾问体系着手,加强普法学法用法,通过法治建设推进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为乡村振兴持续保驾护航。

2022-6.jpg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

法治建设是乡村振兴的“稳定器”

《中国乡村振兴》:可否从自身专业角度分享下,您认为当前阶段,法治乡村建设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状态?

彭静:我国法治乡村建设在取得长足进展基础上,正在受到国家层面高度关注。刚刚发布的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乡村建设”“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

从历程来看,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建设法治乡村”,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2020年3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35年要基本建成法治乡村”。“法治乡村”的提出和实践,意味着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转向了农村,以法治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从状态来看,目前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乡村依法治理工作也在不断完善,法治理念在农村基层治理队伍中日益深入,农村法律服务供给正在全覆盖并持续渗透,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持续强化。考虑到我国农村分布广、农民人口基数大、城镇化尚在进行中等现实国情,建设法治乡村事实上已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并成为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中国乡村振兴》: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有哪些好的方法?

彭静:一是推动法律法规供给和法律服务供给向乡村倾斜。既要加快民法典、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在农村的普及,又要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公共法律资源积极整合,形成法律法规和法律服务的供给合力。

二是积极强化农村干部法治思维和法律素养。将乡村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成效纳入考核体系,让“凡事依法”的观念根植于心、外化于行。引导村(社区)在制定“乡规民约”时突出法治元素。

三是不断夯实乡村法治队伍和司法保障。结合乡村发展需求,按需配齐配强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人员、执法人员,推动司法所及执法基层网点不断重心下移,在执法中普法、用法。推动公益性法律援助机构向乡村倾斜,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四是提升乡村群众的守法意识方面,引导形成敬畏法律、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和行动。从提升农民的法治兴趣为切入点,以农民群众最迫切的利益诉求为普法的导向,提高农民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增强法律在农村群众中的认同和信赖。

《中国乡村振兴》:《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员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解处化解机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请问,您怎么看法治建设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地位和意义?

彭静:法治建设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制度支撑。一方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为代表,将乡村振兴的任务、目标、要求和原则,在法律规范中予以落实。另一方面,法治建设将不断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的目标,在法制框架下得以落实落地保障,推动“精神文明、社会建设、乡村文化”等一系列软实力、软规范加速生成。

法治建设是乡村振兴的“稳定器”。乡村振兴是全面振兴,既涉及物质条件和生活水准的提升,也必然要求包括精神文明、法治建设等软实力的全方位提升。从这个意义上,法治建设将通过推进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为乡村振兴持续保驾护航。

着力培育有“泥土味、汗水味、人情味”的乡村法律服务人才

《中国乡村振兴》:今年,您提交了《关于完善村(居)法律顾问体系助力乡村振兴的提案》。您认为,村(居)法律顾问体系如何助力乡村振兴? 

彭静:村(居)法律顾问体系将通过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在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进程中助力乡村振兴。

一方面,村(居)法律顾问体系从“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角度形成了常态化支撑,让农村群众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能够“便捷地获得法律服务资源”,从而在各类经济社会生活中获得法治支撑。

另一方面,村(居)法律顾问体系从“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角度形成了持续性保障,让农村群众具备了获得法律救济的重要来源,从而更好地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乡村振兴》:当前的村(居)法律顾问体系存在哪些问题?

彭静:一是知晓度低、参与有限。目前基层多通过公示栏张贴、放置宣传册、发放名片等方式宣传,农村留守人员大多不会主动关注这些信息。村委会、司法所出于对法律顾问能力的顾虑,往往不愿大力宣传。我在走访调研中还发现,村(居)法律顾问“多头兼职”、参与有限。为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现实中一名法律顾问负责多个村(居)是常态。

二是保障不足、经费有限。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推动将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但实践中各地对该项经费保障并未明确出台有关制度,也未明确经费支付标准。比如郑州制定了每村每年3000元的补助标准,由省、市、县三级分担。对法律顾问而言,该经费要与律所分成,并扣除交通费、伙食费等,所得有限。按现行的“村(居)法律顾问每月要在各村值班一天”规定,实际每个工作日的劳动所得在100元~200元左右,低于市场水平。

三是退出机制缺失,影响法律服务质量。基层普遍缺少基于考核评估的村(居)法律顾问退出制度,容易造成村(居)法律顾问思想懈怠。目前法律顾问退出标准过于模糊,只有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才要求退出,不利于“奖优汰劣”。

《中国乡村振兴》:推进村(居)法律顾问体系,主要需克服哪些问题?

彭静:一是要克服物质保障“缺位”。作为一项公共服务,应当由财政给予兜底性支撑,尽量避免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的做法,不利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治服务均等化。

二是要克服主观认识“模糊”。乡村干部不要将村(居)法律顾问体系视为“对立面”,而是要将其作为共同构筑乡村善治的抓手,与农村基层治理同步推进,在法治滋养和社会建设中形成合力。

三是要克服跟踪考核“失灵”。村(居)法律顾问体系的有效运转,有赖于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共同配合,采购了村(居)法律顾问服务不等于有效落地、有效运转。要建立结果导向的评估考核机制,倒逼村(居)法律顾问体系用到实处。

《中国乡村振兴》:推进村(居)法律顾问体系,您有哪些好的建议?

彭静:一是结合乡村特点,广辟渠道吸纳村(居)法律顾问。乡村法律服务人才有别于专业律师群体,更强调带有“泥土味、汗水味、人情味”。建议通过错位方式吸纳应用型、专业型人才,用好退休群体的“余热”,以原籍在本地农村的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等群体为重点,并积极吸纳当地具有一定威望和法律知识的新乡贤,加大“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培养力度。

二是丰富村(居)法律服务全覆盖的形式,拓展法律顾问全覆盖的深度。在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外,建议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驻村干部走访等途径,扩大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知晓度,选树一批村(居)法律顾问为农村群众保驾护航的生动典型,提升村(居)法律顾问在基层中的良好形象和社会知名度。

三是完善村(居)法律顾问考核监督机制。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相应考核体系,对法律顾问的工作业绩、服务时间、服务质量、服务次数以及评价形成综合考核结果,推动考核结果的运用。

0
总监审姚卜成
监 审韩世雄
 
责任编辑胡津瑞
标签本刊特稿    
部委省市

彭静委员:加强法治建设 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时间:2022-05-07 16:57:30

来源:《中国乡村振兴杂志》2022年第6期

作者:本刊记者 高永伟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乡村建设。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带来了关于加强乡村法治建设方面的提案。作为法律从业人员,彭静调研发现,法治乡村建设还面临诸多短板和不足,她建议,从完善村(居)法律顾问体系着手,加强普法学法用法,通过法治建设推进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为乡村振兴持续保驾护航。

2022-6.jpg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

法治建设是乡村振兴的“稳定器”

《中国乡村振兴》:可否从自身专业角度分享下,您认为当前阶段,法治乡村建设处于一种什么样的状态?

彭静:我国法治乡村建设在取得长足进展基础上,正在受到国家层面高度关注。刚刚发布的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乡村建设”“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

从历程来看,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建设法治乡村”,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2020年3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35年要基本建成法治乡村”。“法治乡村”的提出和实践,意味着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转向了农村,以法治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从状态来看,目前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乡村依法治理工作也在不断完善,法治理念在农村基层治理队伍中日益深入,农村法律服务供给正在全覆盖并持续渗透,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持续强化。考虑到我国农村分布广、农民人口基数大、城镇化尚在进行中等现实国情,建设法治乡村事实上已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并成为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中国乡村振兴》: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有哪些好的方法?

彭静:一是推动法律法规供给和法律服务供给向乡村倾斜。既要加快民法典、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在农村的普及,又要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公共法律资源积极整合,形成法律法规和法律服务的供给合力。

二是积极强化农村干部法治思维和法律素养。将乡村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成效纳入考核体系,让“凡事依法”的观念根植于心、外化于行。引导村(社区)在制定“乡规民约”时突出法治元素。

三是不断夯实乡村法治队伍和司法保障。结合乡村发展需求,按需配齐配强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人员、执法人员,推动司法所及执法基层网点不断重心下移,在执法中普法、用法。推动公益性法律援助机构向乡村倾斜,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四是提升乡村群众的守法意识方面,引导形成敬畏法律、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和行动。从提升农民的法治兴趣为切入点,以农民群众最迫切的利益诉求为普法的导向,提高农民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增强法律在农村群众中的认同和信赖。

《中国乡村振兴》:《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员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解处化解机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请问,您怎么看法治建设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地位和意义?

彭静:法治建设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制度支撑。一方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为代表,将乡村振兴的任务、目标、要求和原则,在法律规范中予以落实。另一方面,法治建设将不断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的目标,在法制框架下得以落实落地保障,推动“精神文明、社会建设、乡村文化”等一系列软实力、软规范加速生成。

法治建设是乡村振兴的“稳定器”。乡村振兴是全面振兴,既涉及物质条件和生活水准的提升,也必然要求包括精神文明、法治建设等软实力的全方位提升。从这个意义上,法治建设将通过推进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为乡村振兴持续保驾护航。

着力培育有“泥土味、汗水味、人情味”的乡村法律服务人才

《中国乡村振兴》:今年,您提交了《关于完善村(居)法律顾问体系助力乡村振兴的提案》。您认为,村(居)法律顾问体系如何助力乡村振兴? 

彭静:村(居)法律顾问体系将通过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在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进程中助力乡村振兴。

一方面,村(居)法律顾问体系从“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角度形成了常态化支撑,让农村群众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能够“便捷地获得法律服务资源”,从而在各类经济社会生活中获得法治支撑。

另一方面,村(居)法律顾问体系从“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角度形成了持续性保障,让农村群众具备了获得法律救济的重要来源,从而更好地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乡村振兴》:当前的村(居)法律顾问体系存在哪些问题?

彭静:一是知晓度低、参与有限。目前基层多通过公示栏张贴、放置宣传册、发放名片等方式宣传,农村留守人员大多不会主动关注这些信息。村委会、司法所出于对法律顾问能力的顾虑,往往不愿大力宣传。我在走访调研中还发现,村(居)法律顾问“多头兼职”、参与有限。为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现实中一名法律顾问负责多个村(居)是常态。

二是保障不足、经费有限。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推动将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但实践中各地对该项经费保障并未明确出台有关制度,也未明确经费支付标准。比如郑州制定了每村每年3000元的补助标准,由省、市、县三级分担。对法律顾问而言,该经费要与律所分成,并扣除交通费、伙食费等,所得有限。按现行的“村(居)法律顾问每月要在各村值班一天”规定,实际每个工作日的劳动所得在100元~200元左右,低于市场水平。

三是退出机制缺失,影响法律服务质量。基层普遍缺少基于考核评估的村(居)法律顾问退出制度,容易造成村(居)法律顾问思想懈怠。目前法律顾问退出标准过于模糊,只有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才要求退出,不利于“奖优汰劣”。

《中国乡村振兴》:推进村(居)法律顾问体系,主要需克服哪些问题?

彭静:一是要克服物质保障“缺位”。作为一项公共服务,应当由财政给予兜底性支撑,尽量避免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的做法,不利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治服务均等化。

二是要克服主观认识“模糊”。乡村干部不要将村(居)法律顾问体系视为“对立面”,而是要将其作为共同构筑乡村善治的抓手,与农村基层治理同步推进,在法治滋养和社会建设中形成合力。

三是要克服跟踪考核“失灵”。村(居)法律顾问体系的有效运转,有赖于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共同配合,采购了村(居)法律顾问服务不等于有效落地、有效运转。要建立结果导向的评估考核机制,倒逼村(居)法律顾问体系用到实处。

《中国乡村振兴》:推进村(居)法律顾问体系,您有哪些好的建议?

彭静:一是结合乡村特点,广辟渠道吸纳村(居)法律顾问。乡村法律服务人才有别于专业律师群体,更强调带有“泥土味、汗水味、人情味”。建议通过错位方式吸纳应用型、专业型人才,用好退休群体的“余热”,以原籍在本地农村的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等群体为重点,并积极吸纳当地具有一定威望和法律知识的新乡贤,加大“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培养力度。

二是丰富村(居)法律服务全覆盖的形式,拓展法律顾问全覆盖的深度。在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外,建议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驻村干部走访等途径,扩大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知晓度,选树一批村(居)法律顾问为农村群众保驾护航的生动典型,提升村(居)法律顾问在基层中的良好形象和社会知名度。

三是完善村(居)法律顾问考核监督机制。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相应考核体系,对法律顾问的工作业绩、服务时间、服务质量、服务次数以及评价形成综合考核结果,推动考核结果的运用。

总监审:姚卜成
监 审:韩世雄
责任编辑:胡津瑞

推荐阅读
相关文章
专题专栏
联系我们|网站介绍|管理团队|欢迎投稿|杂志订阅|网站声明|
主管:国家乡村振兴局 主办:《中国乡村振兴》杂志社 版权所有:中国乡村振兴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北街1号农业农村部太阳宫办公区12层 邮编:100028 投诉电话:(010)59195820
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10120230004 丨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40091 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28022号丨北京市公安局备案号110105005973
京ICP备2022015544号-1
主管:国家乡村振兴局 主办:中国乡村振兴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10120230004 丨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40091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28022号丨北京市公安局备案号110105005973
京ICP备20220155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