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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疆民族地区法治乡村建设 实践与思考——以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曼等乡为例

时间:2023-02-18 11:00:00来源:《中国乡村振兴》2023年第04期作者:彭景理

边疆民族地区的乡村治理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如何在乡村治理中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乡村振兴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当下边疆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共同面临的难题。

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曼等乡除汉族群众以外,还有彝族、回族、哈尼族、瑶族等17个少数民族群众杂居,是典型的边疆民族地区乡镇。近年来,曼等乡立足人口民族特点及社会治理现状,积极整合资源、优化队伍、健全机制,探索构建法治乡村建设“六八四”框架,把法治乡村建设作为提升乡村治理能力水平的基础性工作和主体性工程,走出了一条符合自身实际的法治乡村建设之路。

主要做法

法治乡村建设“六八四”框架,是指在乡级层面打造法治乡村建设“六个一”:一个法治乡村建设领导协调机构、一个法律服务所、一支法治宣传队伍、一个法治文化宣传阵地、一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一家法治动力超市。在村级层面打造法治乡村建设“八个一”:一个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一个法治书屋、一个农村流动警务室、一张乡村治理片区网、一份村规民约、一个乡风文明评议团、一个矛盾纠纷化解评议组和一个法治公益岗。在村小组层面打造法治乡村建设“四个一”:一个法治宣传阵地、一支法律服务队伍、一个纠纷调解队和一个百姓风尚文明评议组。

一是乡、村、村小组三级融会贯通自治、法治、德治精神。乡一级侧重于体现法治精神,述之以法;村一级侧重于体现自治精神,晓之以理;村小组一级侧重于体现德治精神,动之以情。以矛盾纠纷化解为例,村小组范围内群众彼此之间具有浓厚的人情关系,“感情牌”往往效果明显。到了村一级,有了村干部、驻村工作队队员、挂村的乡干部等第三方主体的参与,人与人的关系相比于村小组内部会有一定距离,纯粹情感上的疏导已经难以发挥明显效果,“讲道理”往往具有更好的效果。而到乡一级,在群众眼中的参与主体直接代表政府,具有天然的制度性权威,因此乡一级的法律服务所则更多述之以法。这种划分实现了乡村治理中情、理、法的交融,也是自治、法治、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生动体现。

二是强化法治阵地建设,营造浓厚法治氛围。在充满人情味和协商氛围的农村熟人社会中融入法治精神,首先需要营造出法治氛围,让群众在潜移默化中了解法律规则、接受法治文化。为此,曼等乡把法治阵地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在乡镇中心修建占地约3600平方米的法治文化广场,联合社会力量成立法治动力超市;在各村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法治工作室、法治长廊、法治书屋;在村小组层面,以小组活动室为依托建设法治宣传阵地,把法治元素充分融入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环境中。可视、可触的法治阵地,使法律变得不再遥远,就在群众身边。

三是矛盾纠纷多层级调节,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成功率。群众之间出现矛盾纠纷,首先由村小组的纠纷调解队进行调处,无法调处的由村一级矛盾纠纷化解评议组调解,如果依然调解失败,则交由乡里的法律服务所组织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构建多层级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目的在于通过增加矛盾纠纷化解层级和机会,在多次调解中使当事人回归理性,把当事人的心理预期调整到合理范围。一起普通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在缺乏心理预期的情况下可能难以接受法院裁判结果。相反,经过村小组和村一级调解,逐渐塑造当事人对权责分配的大致预期,即便最终法庭上相见,也很容易接受判决结果,真正实现矛盾消解、案结事了。

四是村规民约自主约定,村风文明自主评议。在“六八四”框架中,村一级制定了村规民约,成立了乡风文明评议团;村小组一级成立了百姓风尚文明评议组。曼等乡各村村规民约的突出特点是内容少、表述简洁、针对性强。以曼等乡瓦窑村为例,村规民约仅四项十二条,分别对村集体财物资产、公共卫生、交通安全和家庭关系做出约定。内容少便于群众记忆,表述简洁便于群众理解和执行,针对性强便于抓住重点问题。瓦窑村的村规民约虽然简约却效果明显,该村先后获得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云南省文明村镇等荣誉称号。乡风文明评议团和百姓风尚文明评议组成员主要由村干部、驻村干部、党员代表、妇女代表、青年代表、群众代表组成,负责在村小组和村一级开展人居环境质量、“好婆婆·好儿媳”、致富标兵、法治示范户等先进代表评选活动。通过评议团和评议组的方式,让群众自己以普遍认可的道德标准来相互评价,在评价中规范行为、提升村风文明程度。

五是正面激励与反面警示同时发力,构建双向激励机制。通过村级乡风文明评议团和百姓风尚文明评议组的评议开展红黑榜激励与警示教育。上“红榜”的家庭或个人明显“更有面子”,而上“黑榜”的家庭或个人则会感到“没面子”,并因此而努力改正,争取在下一轮评比中“脱黑上红”。同时,被评为各类先进的家庭或个人可获得一定数量的法治积分,法治积分可在法治动力超市兑换物品。如,在法治先进个人评比中,按照百分制标准,村民最终得分为 90 分,换算成法治积分就是 90 个积分,一个积分相当于人民币 1 元,村民可用积分在法治动力超市用积分兑换物品。通过这种激励机制,激发群众内生动力,让群众自己积极主动融入到乡村治理和村风文明建设中来。

突出成效

“六八四”框架实施以来,曼等乡的法治乡村建设成效明显。

一是法治阵地及设施设备完善。曼等乡目前是全县配置 12348 公共法律服务机器人最多的乡镇,也是建设村级标准化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及法治工作室最多的乡镇,还建有全县各乡镇中最大的法治文化广场。

二是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截至 2022 年底,曼等乡的矛盾纠纷数量在全县各乡镇中最少,仅占全县总量的 7.2%,且全部矛盾纠纷成功化解,成功率100%;曼等乡是景东县唯一没有信访/上访人员的乡镇。

三是重点人员数量少,社会治安持续向好。全乡近5年来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截至2022年底,曼等乡在矫人员数量仅占全县总数的3.2%,安置帮教人员数量仅占全县总数的3.8%,各项数据均为全县最低。

四是示范建设成果显著。截至目前,全乡9个村先后被评为国家、省、市、县各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率达100%。景东县唯一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是曼等乡瓦窑村,唯一的国家级模范司法所是曼等司法所。

经验启示

一是完善法治乡村建设硬件设施是基础。在村小组、村级层面,统筹布局具有影响力的法治元素载体,将法治文化全面融入村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提升法治基础设施设备使用率。对于建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乡村,日常需要村民聚集的会议、活动可针对性地安排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开展。建有法治书屋、法治广场、法治长廊的,有意识地将村、村小组集体活动安排在这些场所,带动群众无形中接受法治氛围的熏陶。群众在咨询有关法治问题时,引导群众主动到村法治工作室、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来查询法律书籍、使用12348公共法律服务机器人等法律工具。及时更新各类法治宣传信息,紧密结合群众生产生活中经常出现的矛盾纠纷制作图文宣传资料、采购相关书籍报刊,用设施设备的实用性提升群众关注使用的积极性。

二是优化法治人才队伍是支撑。调整各类自治组织的人员结构,在村一级明确专人负责法治乡村建设,既要避免一人身兼多职,又要防止官多兵少,抓好常态化法治乡村建设。充分发动驻村工作队队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人员的作用,鼓励其参与到村里各类法治建设团体或组织中。尽可能把村里具有一定威望和影响力的“五老”人员、致富能手吸收到法治乡村建设人才队伍中来,并确保其发挥实际效用。矛盾纠纷化解要深入到村小组,先在村小组一级处置,如果当事人不满意调解结果的,再由村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尽可能增加矛盾纠纷化解层级。充分发挥村级法律顾问、专职人民调解员、法律援助志愿者、法治村长等人员的作用。强化评估督察,注重正面激励和负面约束同时发力,充分发挥履职考评“指挥棒”作用,推动制度运转、责任落实,把实际履职情况和履职效果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激活制度功能、发挥人才价值。

三是提升普法质效是根本。加强普法深度,注重法治思维、法治观念的养成。要把法条内涵通过案例来解读和传达,让群众了解法律规定背后的道理、法理和公理,真正从内心认可制度和规范,严格依照制度和规范行事,推动群众养成愿意遵守规则、信奉规则、按照规则办事的意识。平衡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向群众大力宣讲权利救济渠道和诉求表达门路,把权利救济和诉求表达的渠道全部交到群众自己手里,群众才会愿意遇事找法且能够找得到法。增强普法对象针对性,抓住以县、乡、村干部为代表的“关键少数”,要让基层干部在日常生活中带头守法,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做遵法守法的表率。关注老人、孩子、残疾人群体、单身群体、前科人员、酗酒人员等特殊群体,设计专门的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加强对特殊群体的法治宣传教育。注重法治素养的代际提升,加强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通过法治教育实现法治观念代际塑造和提升。

(作者系云南省司法厅驻景东彝族自治县曼等乡瓦窑村工作队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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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审姚卜成
监 审韩世雄
 
责任编辑胡津瑞
标签观察思考    
观察思考

边疆民族地区法治乡村建设 实践与思考——以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曼等乡为例

时间:2023-02-18 11:00:00

来源:《中国乡村振兴》2023年第04期

作者:彭景理

边疆民族地区的乡村治理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如何在乡村治理中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乡村振兴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当下边疆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共同面临的难题。

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曼等乡除汉族群众以外,还有彝族、回族、哈尼族、瑶族等17个少数民族群众杂居,是典型的边疆民族地区乡镇。近年来,曼等乡立足人口民族特点及社会治理现状,积极整合资源、优化队伍、健全机制,探索构建法治乡村建设“六八四”框架,把法治乡村建设作为提升乡村治理能力水平的基础性工作和主体性工程,走出了一条符合自身实际的法治乡村建设之路。

主要做法

法治乡村建设“六八四”框架,是指在乡级层面打造法治乡村建设“六个一”:一个法治乡村建设领导协调机构、一个法律服务所、一支法治宣传队伍、一个法治文化宣传阵地、一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一家法治动力超市。在村级层面打造法治乡村建设“八个一”:一个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一个法治书屋、一个农村流动警务室、一张乡村治理片区网、一份村规民约、一个乡风文明评议团、一个矛盾纠纷化解评议组和一个法治公益岗。在村小组层面打造法治乡村建设“四个一”:一个法治宣传阵地、一支法律服务队伍、一个纠纷调解队和一个百姓风尚文明评议组。

一是乡、村、村小组三级融会贯通自治、法治、德治精神。乡一级侧重于体现法治精神,述之以法;村一级侧重于体现自治精神,晓之以理;村小组一级侧重于体现德治精神,动之以情。以矛盾纠纷化解为例,村小组范围内群众彼此之间具有浓厚的人情关系,“感情牌”往往效果明显。到了村一级,有了村干部、驻村工作队队员、挂村的乡干部等第三方主体的参与,人与人的关系相比于村小组内部会有一定距离,纯粹情感上的疏导已经难以发挥明显效果,“讲道理”往往具有更好的效果。而到乡一级,在群众眼中的参与主体直接代表政府,具有天然的制度性权威,因此乡一级的法律服务所则更多述之以法。这种划分实现了乡村治理中情、理、法的交融,也是自治、法治、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生动体现。

二是强化法治阵地建设,营造浓厚法治氛围。在充满人情味和协商氛围的农村熟人社会中融入法治精神,首先需要营造出法治氛围,让群众在潜移默化中了解法律规则、接受法治文化。为此,曼等乡把法治阵地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在乡镇中心修建占地约3600平方米的法治文化广场,联合社会力量成立法治动力超市;在各村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法治工作室、法治长廊、法治书屋;在村小组层面,以小组活动室为依托建设法治宣传阵地,把法治元素充分融入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环境中。可视、可触的法治阵地,使法律变得不再遥远,就在群众身边。

三是矛盾纠纷多层级调节,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成功率。群众之间出现矛盾纠纷,首先由村小组的纠纷调解队进行调处,无法调处的由村一级矛盾纠纷化解评议组调解,如果依然调解失败,则交由乡里的法律服务所组织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构建多层级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目的在于通过增加矛盾纠纷化解层级和机会,在多次调解中使当事人回归理性,把当事人的心理预期调整到合理范围。一起普通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在缺乏心理预期的情况下可能难以接受法院裁判结果。相反,经过村小组和村一级调解,逐渐塑造当事人对权责分配的大致预期,即便最终法庭上相见,也很容易接受判决结果,真正实现矛盾消解、案结事了。

四是村规民约自主约定,村风文明自主评议。在“六八四”框架中,村一级制定了村规民约,成立了乡风文明评议团;村小组一级成立了百姓风尚文明评议组。曼等乡各村村规民约的突出特点是内容少、表述简洁、针对性强。以曼等乡瓦窑村为例,村规民约仅四项十二条,分别对村集体财物资产、公共卫生、交通安全和家庭关系做出约定。内容少便于群众记忆,表述简洁便于群众理解和执行,针对性强便于抓住重点问题。瓦窑村的村规民约虽然简约却效果明显,该村先后获得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云南省文明村镇等荣誉称号。乡风文明评议团和百姓风尚文明评议组成员主要由村干部、驻村干部、党员代表、妇女代表、青年代表、群众代表组成,负责在村小组和村一级开展人居环境质量、“好婆婆·好儿媳”、致富标兵、法治示范户等先进代表评选活动。通过评议团和评议组的方式,让群众自己以普遍认可的道德标准来相互评价,在评价中规范行为、提升村风文明程度。

五是正面激励与反面警示同时发力,构建双向激励机制。通过村级乡风文明评议团和百姓风尚文明评议组的评议开展红黑榜激励与警示教育。上“红榜”的家庭或个人明显“更有面子”,而上“黑榜”的家庭或个人则会感到“没面子”,并因此而努力改正,争取在下一轮评比中“脱黑上红”。同时,被评为各类先进的家庭或个人可获得一定数量的法治积分,法治积分可在法治动力超市兑换物品。如,在法治先进个人评比中,按照百分制标准,村民最终得分为 90 分,换算成法治积分就是 90 个积分,一个积分相当于人民币 1 元,村民可用积分在法治动力超市用积分兑换物品。通过这种激励机制,激发群众内生动力,让群众自己积极主动融入到乡村治理和村风文明建设中来。

突出成效

“六八四”框架实施以来,曼等乡的法治乡村建设成效明显。

一是法治阵地及设施设备完善。曼等乡目前是全县配置 12348 公共法律服务机器人最多的乡镇,也是建设村级标准化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及法治工作室最多的乡镇,还建有全县各乡镇中最大的法治文化广场。

二是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截至 2022 年底,曼等乡的矛盾纠纷数量在全县各乡镇中最少,仅占全县总量的 7.2%,且全部矛盾纠纷成功化解,成功率100%;曼等乡是景东县唯一没有信访/上访人员的乡镇。

三是重点人员数量少,社会治安持续向好。全乡近5年来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截至2022年底,曼等乡在矫人员数量仅占全县总数的3.2%,安置帮教人员数量仅占全县总数的3.8%,各项数据均为全县最低。

四是示范建设成果显著。截至目前,全乡9个村先后被评为国家、省、市、县各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率达100%。景东县唯一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是曼等乡瓦窑村,唯一的国家级模范司法所是曼等司法所。

经验启示

一是完善法治乡村建设硬件设施是基础。在村小组、村级层面,统筹布局具有影响力的法治元素载体,将法治文化全面融入村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提升法治基础设施设备使用率。对于建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的乡村,日常需要村民聚集的会议、活动可针对性地安排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开展。建有法治书屋、法治广场、法治长廊的,有意识地将村、村小组集体活动安排在这些场所,带动群众无形中接受法治氛围的熏陶。群众在咨询有关法治问题时,引导群众主动到村法治工作室、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来查询法律书籍、使用12348公共法律服务机器人等法律工具。及时更新各类法治宣传信息,紧密结合群众生产生活中经常出现的矛盾纠纷制作图文宣传资料、采购相关书籍报刊,用设施设备的实用性提升群众关注使用的积极性。

二是优化法治人才队伍是支撑。调整各类自治组织的人员结构,在村一级明确专人负责法治乡村建设,既要避免一人身兼多职,又要防止官多兵少,抓好常态化法治乡村建设。充分发动驻村工作队队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人员的作用,鼓励其参与到村里各类法治建设团体或组织中。尽可能把村里具有一定威望和影响力的“五老”人员、致富能手吸收到法治乡村建设人才队伍中来,并确保其发挥实际效用。矛盾纠纷化解要深入到村小组,先在村小组一级处置,如果当事人不满意调解结果的,再由村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尽可能增加矛盾纠纷化解层级。充分发挥村级法律顾问、专职人民调解员、法律援助志愿者、法治村长等人员的作用。强化评估督察,注重正面激励和负面约束同时发力,充分发挥履职考评“指挥棒”作用,推动制度运转、责任落实,把实际履职情况和履职效果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激活制度功能、发挥人才价值。

三是提升普法质效是根本。加强普法深度,注重法治思维、法治观念的养成。要把法条内涵通过案例来解读和传达,让群众了解法律规定背后的道理、法理和公理,真正从内心认可制度和规范,严格依照制度和规范行事,推动群众养成愿意遵守规则、信奉规则、按照规则办事的意识。平衡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向群众大力宣讲权利救济渠道和诉求表达门路,把权利救济和诉求表达的渠道全部交到群众自己手里,群众才会愿意遇事找法且能够找得到法。增强普法对象针对性,抓住以县、乡、村干部为代表的“关键少数”,要让基层干部在日常生活中带头守法,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做遵法守法的表率。关注老人、孩子、残疾人群体、单身群体、前科人员、酗酒人员等特殊群体,设计专门的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加强对特殊群体的法治宣传教育。注重法治素养的代际提升,加强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通过法治教育实现法治观念代际塑造和提升。

(作者系云南省司法厅驻景东彝族自治县曼等乡瓦窑村工作队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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