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拓展脱贫成果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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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军委员:加强法治保障 提升乡村治理能力

时间:2023-03-17 11:00:00来源:《中国乡村振兴》杂志2023年第6期作者:本刊记者 陈丽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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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主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新军。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委会主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新军带来了关于加强乡村治理法治保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提案。

“当前乡村治理普遍存在基层自治和行政管理界限不清、衔接不畅等问题。”王新军表示,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强国方面具有战略性意义。

王新军在调研中发现,在乡村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中,法治保障相对薄弱,乡村治理方式以及监督机制等都需要进一步规范。

王新军认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现乡村善治的有效途径,其中法治是连接自治和德治的关键。为切实强化乡村治理效能,王新军提出三方面建议 :

一是加强配套法规体系建设。组织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并拓展村民协商议事范围,重点将农村生产组织引导、乡村建设组织协调,以及法规政策规定的乡村生产要素配置、村集体经济发展、涉农补贴和救助资金兑现等内容纳入其中,增强基层自治的组织引领能力。明确和强化村民自治议定事项,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约束力,充分运用法治措施加强对基层自治运行的保障,提升基层自治效能。

二是优化完善政策保障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和乡村治理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界定村级组织功能职责,明晰县乡政府及其职能机构与村级组织在政策落实、项目实施、公共管理等方面的责任边界、工作流程,切实理顺县乡村管理关系。充分依托基层自治体系,调整优化涉农补贴资金及各种救助资金投入方式和兑现发放渠道,积极为基层自治赋权赋能。本着简单实用原则,针对村民自治事项分类制定统一的议事规则和标准范本,规范基层自治行为,让群众照章参与、干部依规履职。

三是强化各方履职检查监督。贯彻落实“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及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列为市、县党委督查和人大监督内容,切实推动县乡政府及其职能机构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依法实施乡村事务管理。推动基层纪检监察和村务监督有效衔接,着力强化村级权力运行监督体系,确保村级组织依照法定职责及其程序、方式要求做好村民自治事项协商议定,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参与权、监督权。

“只有从法治层面提升乡村治理能力,才能让乡村基层组织真正成为为群众办事的‘放心人’,激励和引导农民群众共同投身到乡村振兴中来。”王新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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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审姚卜成
监 审韩世雄
 
责任编辑胡津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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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17 11:00:00

来源:《中国乡村振兴》杂志2023年第6期

作者:本刊记者 陈丽霞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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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主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新军。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委会主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新军带来了关于加强乡村治理法治保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提案。

“当前乡村治理普遍存在基层自治和行政管理界限不清、衔接不畅等问题。”王新军表示,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强国方面具有战略性意义。

王新军在调研中发现,在乡村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中,法治保障相对薄弱,乡村治理方式以及监督机制等都需要进一步规范。

王新军认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实现乡村善治的有效途径,其中法治是连接自治和德治的关键。为切实强化乡村治理效能,王新军提出三方面建议 :

一是加强配套法规体系建设。组织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并拓展村民协商议事范围,重点将农村生产组织引导、乡村建设组织协调,以及法规政策规定的乡村生产要素配置、村集体经济发展、涉农补贴和救助资金兑现等内容纳入其中,增强基层自治的组织引领能力。明确和强化村民自治议定事项,以及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约束力,充分运用法治措施加强对基层自治运行的保障,提升基层自治效能。

二是优化完善政策保障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和乡村治理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界定村级组织功能职责,明晰县乡政府及其职能机构与村级组织在政策落实、项目实施、公共管理等方面的责任边界、工作流程,切实理顺县乡村管理关系。充分依托基层自治体系,调整优化涉农补贴资金及各种救助资金投入方式和兑现发放渠道,积极为基层自治赋权赋能。本着简单实用原则,针对村民自治事项分类制定统一的议事规则和标准范本,规范基层自治行为,让群众照章参与、干部依规履职。

三是强化各方履职检查监督。贯彻落实“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及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列为市、县党委督查和人大监督内容,切实推动县乡政府及其职能机构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依法实施乡村事务管理。推动基层纪检监察和村务监督有效衔接,着力强化村级权力运行监督体系,确保村级组织依照法定职责及其程序、方式要求做好村民自治事项协商议定,切实保障农民群众参与权、监督权。

“只有从法治层面提升乡村治理能力,才能让乡村基层组织真正成为为群众办事的‘放心人’,激励和引导农民群众共同投身到乡村振兴中来。”王新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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