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拓展脱贫成果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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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生态宜居”写入广西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时间:2022-03-28 16:42:51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昌苗苗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广西农业农村发展不充分、城乡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势,把促进乡村生态宜居放在突出位置,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等活动,用法治方式保障和促进新时代广西“三农”工作发展,对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开启城乡融合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分为十章共87条,其中,第五章生态宜居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加快建立健全源头治理和末端治理机制,推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开展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河湖、海洋、湿地、森林、草原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科学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实施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还湿、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全面推行河湖(库)长制、林长制、田长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力度。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条例》规定要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健全水质安全监测和设施运行管护机制;加强农村土壤污染监测、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严格控制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对农作物秸秆实施综合利用。

针对近年来发生在广西的跨区域污染转移现象,《条例》规定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条例》支持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对污染乡村生态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严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循环农业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采用先进绿色生产技术、设备和模式,推进农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有机肥替代化肥、畜禽粪污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废旧农膜、包装废弃物和灌溉器材等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农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考核制度,推动农业循环经济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村容村貌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容村貌整治,推进乡村清洁和绿化行动,开展美丽乡村和美丽庭院建设,美化绿化乡村,综合提升田、水、路、林、村风貌。加强乡村风貌整体管控,坚持农房单体的个性特色与村居整体的错落有致相结合,注重维护原生态村居风貌,保留乡村景观特色,防止乡村景观单一化、城市化。

《条例》对垃圾、污水和厕改也做了响应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制度,统筹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中心等,完善城乡一体的垃圾处理体系,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处理、资源化利用。鼓励垃圾处理新技术在乡村的应用和推广。加快完善乡村排污管网,统筹推进乡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乡村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和运行维护模式,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逐步消除乡村黑臭水体。持续推进乡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积极探索节能型、实用型、绿色型改厕技术模式;优化乡村公厕布局,统筹规划、建设、改造乡村公共厕所并加强日常管护;加大乡村厕所粪污治理力度,加强厕所改造与乡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有效衔接,推进乡村厕所粪污实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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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审姚卜成
监 审韩世雄
 
责任编辑林凡建
标签乡村建设    

“生态宜居”写入广西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时间:2022-03-28 16:42:51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昌苗苗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广西农业农村发展不充分、城乡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势,把促进乡村生态宜居放在突出位置,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和组织振兴等活动,用法治方式保障和促进新时代广西“三农”工作发展,对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开启城乡融合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分为十章共87条,其中,第五章生态宜居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加快建立健全源头治理和末端治理机制,推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开展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河湖、海洋、湿地、森林、草原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科学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实施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还湿、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全面推行河湖(库)长制、林长制、田长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力度。

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条例》规定要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健全水质安全监测和设施运行管护机制;加强农村土壤污染监测、风险管控和修复治理;严格控制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对农作物秸秆实施综合利用。

针对近年来发生在广西的跨区域污染转移现象,《条例》规定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条例》支持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对污染乡村生态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严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循环农业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采用先进绿色生产技术、设备和模式,推进农业有害生物绿色防控、有机肥替代化肥、畜禽粪污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废旧农膜、包装废弃物和灌溉器材等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农业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考核制度,推动农业循环经济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村容村貌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容村貌整治,推进乡村清洁和绿化行动,开展美丽乡村和美丽庭院建设,美化绿化乡村,综合提升田、水、路、林、村风貌。加强乡村风貌整体管控,坚持农房单体的个性特色与村居整体的错落有致相结合,注重维护原生态村居风貌,保留乡村景观特色,防止乡村景观单一化、城市化。

《条例》对垃圾、污水和厕改也做了响应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制度,统筹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中心等,完善城乡一体的垃圾处理体系,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处理、资源化利用。鼓励垃圾处理新技术在乡村的应用和推广。加快完善乡村排污管网,统筹推进乡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乡村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和运行维护模式,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逐步消除乡村黑臭水体。持续推进乡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积极探索节能型、实用型、绿色型改厕技术模式;优化乡村公厕布局,统筹规划、建设、改造乡村公共厕所并加强日常管护;加大乡村厕所粪污治理力度,加强厕所改造与乡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有效衔接,推进乡村厕所粪污实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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