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将于7月1日施行
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由南宁市公布的《南宁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填补南宁市无水土保持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空白。
近年来,南宁市结合强首府战略,突出强治理,加大联动执法,狠抓制度革新、责任落实、严查整治、主动服务,水土保持管理取得新成效。为解决在建、未验收存量项目多、水土保持管理人员少,土地和项目开发强度高、社会关注度强、生态监管压力大局面,南宁市坚持高位统筹谋划,将水土保持相关工作列为市委年度重点工作,积极推进《南宁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立法。
《规定》共分十八条,分别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水土保持职责分工、协调机制,城市和农村地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体系,生产建设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等各参建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以及水土保持措施,产业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南宁市水利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南宁市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里程碑,为南宁市更好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维护首府南宁青山常在、绿水常流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同时,全面推进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也为乡村振兴工作描绘了靓丽的生态底色。
《南宁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将于7月1日施行
时间:2021-06-23 18:13:08
来源:中国乡村振兴网
作者:卢明发
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由南宁市公布的《南宁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填补南宁市无水土保持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空白。
近年来,南宁市结合强首府战略,突出强治理,加大联动执法,狠抓制度革新、责任落实、严查整治、主动服务,水土保持管理取得新成效。为解决在建、未验收存量项目多、水土保持管理人员少,土地和项目开发强度高、社会关注度强、生态监管压力大局面,南宁市坚持高位统筹谋划,将水土保持相关工作列为市委年度重点工作,积极推进《南宁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立法。
《规定》共分十八条,分别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水土保持职责分工、协调机制,城市和农村地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体系,生产建设项目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等各参建单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以及水土保持措施,产业园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
南宁市水利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南宁市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里程碑,为南宁市更好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维护首府南宁青山常在、绿水常流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同时,全面推进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也为乡村振兴工作描绘了靓丽的生态底色。
总监审:姚卜成
监 审:韩世雄
责任编辑:林凡建